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质权 > 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

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3 15:00:40 人浏览

导读:

权利质权是日常生活中不时会见到的一种质权方式,除了权利质权还有动产质权。那么,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

  一、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

  1、以有价证券为标的权利质权

  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

  2、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出质。构成要件:质押合同有效;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办理完毕出质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质权能否善意取得

  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是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对此,我国关于《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而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需要分情况讨论。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你解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我们法律快车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