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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和医院的关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2 04:35:05 人浏览

导读:

医生和医院需要寻找一个点把二者分开,才能够讨论二者的关系。经常,我们会把在医院出现的问题归罪在医生身上,也可能把医生的问题怪罪于医院。在国际交流方面,我们对医生和医院概念的理解,完全是站在对中国现有医疗体制下的概念,去理解国外相关文章中提到的医生和

生和医院需要寻找一个点把二者分开,才能够讨论二者的关系。经常,我们会把在医院出现的问题归罪在医生身上,也可能把医生的问题怪罪于医院。在国际交流方面,我们对医生和医院概念的理解,完全是站在对中国现有医疗体制下的概念,去理解国外相关文章中提到的医生和医院。比如,在德国的一些报告中经常将医疗保险对医生(包括专科医生、牙科医生)的支出和医院的支出分开,对于我们就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报告。这是基于两国在医疗管理体制上的不同。

在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在公立医院的医生、还是自由开业的医生,医生的一个特点,就是他们是自由的,拥有医生资格的人,你可以选择自由开业、可以选择受雇于一个医院,即使在公立医疗机构被雇佣的医生,尽管其有公务员的身份(在德国清洁工也是公务员,与我们公务员是官员的性质不同),但他也是自由的。医生和医院是通过契约联系起来的两个不同的法人体系。那么,医院和医生的分界点在哪?我以为,要用产权这个概念。

医生作为一个自然人,他可能拥有资产,拥有对这一资产投入到任何一个法律允许的行业,当然也理应包括投资到医疗领域(但在我国受到行政性的限制)。同时,医生作为一个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由于其专业知识可以为其他人服务,是有价值的,因此,他的知识也就成为了一种资产,这种资产应当为其个人所有,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出售。可以是直接出售,如自己开个诊所,直接向病人服务,收取费用;或者出售给医疗保险机构、政府项目。也可以向一个机构出售,比如医院,其出售的价格就是其工资,或者是与医院协定分配方式的收入。无论医生们是向谁以怎样的方式出售其知识资产,在市场经济国家应当是与相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当然,医生在向病人直接出售服务的时候,会利用其专业知识在价格上“欺负”病人,通过医疗保险或者政府出资代买,建立了新的对等机制,这种不对称也就消除了。

医院形式上是医生加工医疗服务并为病人提供住宿的场所,但无论是其有什么性质、是否是公益、慈善、商业等等,无论其投资者是政府、个人、组织,或者是医生,其性质仍然是由投资者拥有产权的经济法人单位。现在,一谈到医院产权改革,就只想到是卖医院,这是不对的,即使是全额由政府投资的医院,明晰产权人的权利和医院管理者的权利,才是这次改革提到的“管办分开”的实质。

因此,医生与医疗机构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两个平等的产权拥有者的经济交易关系。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果医生没有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只有光脑袋的知识,其与医院的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雇佣,医生向医院出卖知识同时获得工资;二是合作,医生或者医生团队的知识资本和医院的物质资本合作,双方各自协定收益分配(不是分红)。三是租赁。医生租用医院投资者的病房、医疗设备、护士等等。这几种方式,与医院公益性、营利非营利没有关系。如果医生还有资本投入的话,医生与医院的关系可能在上述三种关系上,加上一个医院资产拥有人的关系(股东)。在市场经济的国家,包括实行国民健康保健制度的国家,医生与医院的关系大致如此。

我们国家绝大大多数医生与医院的关系不是这样的。表面上是雇佣关系,但实质是计划的行政管理关系。一是公立医院和社区开业的绝对垄断,医生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能挤进公立医院系统,个人的知识才能出售。二是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的出售没有议价权,也找不到议价的主体,更找不到自身的利益代表(医师协会?医师工会?)。三是参照公务员的工资制、医疗服务国家定价制,使得医生的知识产权的处置,全部由行政机关代为处置。用个形象的比喻,全国的医疗系统是一个大家庭,有一个名字叫行政部门的爹爹,他有上万个名叫医院的儿子,每个儿子有十几个到上千个名字叫医生的儿子和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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