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用消毒液灌进我的肠子过失医院突然不给医疗费了
导读:
浙江在线4月10日讯 金华的小李去年三月带妻子小潘去金华市区一家民营医院看不育症,做腹腔镜检查时,护士误把外用消毒液给小潘灌了肠,结果引起小潘结、直肠化学烧伤,在南京经手术切除了很长一段结肠。直到现在小潘还是天天腹痛,大小便经常失禁。小李说,承认存在过失的医院之前承担了治疗的绝大部分费用,不过两个多月前开始,医院就不管他们了。
在金华郊区的农民房里,记者见到了小李的妻子小潘。现在她都是在家里自己输营养液。床边的这个大箱子里装满了营养液的空瓶子和针管,小李说年前他们就从医院回到了家里,像这样的情况已经有两个多月了。
08年3月份,小潘去金华市区一家民营医院看不育症,医院方面说要腹腔镜检查,检查前要进行灌肠,而小潘的噩梦也就在这个时候开始了。
因为消毒液的腐蚀性,灌肠后小潘的腹部就出现了剧烈疼痛,当天就转入了金华市人民医院急救。
因为病情严重,小潘又被送到了南京军区医院,诊断结果为结、直肠化学灼伤,经过手术,切除了左半结肠。
小潘的身体受到了很大创伤,最严重的就是排便问题。
另外一方面就是不育的可能性变得更大了。
看着妻子腹部这道二十多厘米的刀疤,想想这一年多来妻子被病痛折磨的苦,小李很心疼。为了照顾小潘,全家人的负担现在都很大。而眼下最让小李心急的就是,金华市区的这家民营医院竟从两个月前起突然不再支付医疗费用了!
小李说,医院对于误用施康消毒液灌肠的过失是承认的,当时双方协商时,医院也是同意承担妻子的治疗费用的,而且之前医院每个月还会支付给他们3000元的治疗费,但是从上个月起,这笔钱没有了,目前妻子所有的治疗费用都是他们自掏腰包在勉强维持着。
从误用施康消毒液灌肠后到现在,妻子的治疗费已经花了差不多三四十万,其中绝大部分是金华市区的这家民营医院支付,他们自己也承担一小部分,包括从金华转院到南京,之后再转回金华。年前,医院向小李提出是不是可以回家疗养,小李同意了,可他没想到从两个月前开始,医院就不再管妻子的病了。
9日早上,小李和家人又到了医院,他说他们甚至跪在那儿求医院继续给妻子治疗,医院仍是不理不睬的样子,负责人始终都不肯露面。最后派出所民警也赶到了医院出面协调。金华三江派出所把医院的相关负责人和小李以及家人叫到了一起,进行协商。院方首先表示,对于误用消毒液灌肠的过失,他们始终都是承认的。
这位负责人说,事后院方也是一直在对这个过失负责。
对于小李提出的突然不给他们每个月的治疗费,不管病人的这个问题,院方也做出了解释。
“本来是每个月10号会给他们3000块钱,上个月没有给,因为我们觉得一年到了,我们不想再这样拖着,如果情况还是不好,希望找第三方鉴定,我们想了结这个事情,结果我们该赔多少我们就赔多少。”
院方表示他们一直没有回避负责的意思。既然是这样,小李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院方说会尽快再联系上海方面,一安排好就马上把小潘送过去做全面的检查。另外,就是关于一次性赔偿的问题,双方经协商同意找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济赔偿就根据鉴定结果来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作了详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
不列入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和吸毒·交通、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的医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