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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9 16:40:42 人浏览

导读:

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诊治的时候,如果医疗机构在诊治的时候,出现了存在过错,导致出现了损害的后果的时候,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诊治的时候,如果医疗机构在诊治的时候,出现了存在过错,导致出现了损害的后果的时候,医疗机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本律师认为应当从一下几方面来理解该规定: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一个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机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但医疗机构有对此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本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有损害,因本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综上,作为法律的具体使用和维护者,我们不仅要熟悉和掌握法律的具体规定,更要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律,更好的服务社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医院的免责事由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相关内容。如果是符合相关的有过错的情形,那么就是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的。大家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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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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