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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16:10:31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在去医院就诊的时候,假如是出现了需要做什么手术,以及打麻醉针,这时候是需要签订一些医院免责事由来确保医院的损失降到最低。那么对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大家在去医院就诊的时候,假如是出现了需要做什么手术,以及打麻醉针,这时候是需要签订一些医院免责事由来确保医院的损失降到最低。那么对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医疗意外

  《条例》第33条第2项规定,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不属于医疗事故。这就是关于医疗意外的规定。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果。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意外许多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正如本节所举的第一个案例中的情形。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没有医疗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

  我们认为,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意外是免责事由。但是,从理论上说,医疗意外应该属于《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一种具体情形。理由是,既然是医疗意外,说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意外是与过错相联系的概念,医疗意外的评价是以“当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的,即医疗意外实际上是包含在“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一免责事由之内的。因此,在发生医疗意外时,由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当然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疗纠纷诉讼的绝对时效是多久

  其实我国并没有什么绝对时效的说法,一般时效是3年,特殊情况下可最长延长到20年,超过20年无任何诉讼价值!

  我国《民法总则》就规定:患者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这就是民事诉讼时效期限的一般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同时《民法通则》中有特别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患者及其家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显著低于一般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的。

  同时《民诉法解释》又更加详细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也就是说,如果医疗行为对患者及其家属伤害明显的,从患者及其家属知道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一年的时间,就应当到法院去起诉了;如果,在治疗完成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患者及其家属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从知道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内就应当到法院起诉立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不能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相抵触,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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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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