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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染丙肝十多年 起诉医院索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3 04:51:07 人浏览

导读:

45岁男子李某是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民警,1996年8月27日,他参加一次缉捕行动时,同事的枪走火将其误伤,致其右肺破裂、两根肋骨骨折,失血性休克。

  45岁男子李某是武威凉州区公安局民警,1996年8月27日,他参加一次缉捕行动时,同事的枪走火将其误伤,致其右肺破裂、两根肋骨骨折,失血性休克。武威地区人民医院(现武威市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抢救时,输血1200cc。李某称,十多年来,他一直伴有疲乏无力、皮肤瘙痒、肌肉疼痛等症状,至2011年7月,经多家医院检查,他被确诊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所以他认为武威市中心血站(原武威地区血站)未按规定操作,武威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应共同赔偿他医疗费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208466.82元。

  对此,武威市人民医院称,李某因枪伤失血性休克,输血是最有效的抢救办法。医院从当时的武威地区血站提取了对应血型的全血,并和李某的血型进行了配合实验,显示李某的血清和献血者血球均无凝集、无溶血,证明从血站提取的1200cc全血可以使用,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有输血及血制品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和日常生活接触传播,潜伏期为2至8周,而李某于2011年经医疗部门确诊为丙型肝炎,所以不能认定李某患丙型肝炎和其于1996年在医院治疗有关。

  武威市中心血站称,根据档案记载,李某所输血浆系原武威地区血站于1996年8月16日至8月23日之间采集,献血者为3人。经全血复检,3名献血者血样均属合格,并不存在原武威地区血站提供不合格血浆、血液采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

  民勤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法院确认的事实,原武威地区血站对献血者进行了全血复检,包括丙肝抗体测试,并对复检情况进行了登记造册,但登记献血的人中无谢某献血号,被告也无据证明该血站制作献血者档案并将档案副本报上级血液管理部门备案,显然违反了卫生部加强血液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据此,应当认定原武威地区血站在对献血者谢某采血时操作不当,未能尽到相应的责任,存在过错,不能排除诊疗行为和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目前,武威地区血站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因此不应由武威市中心血站承担赔偿义务。

  6月26日,民勤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武威市人民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损失5796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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