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医疗费能否打破见死不救坚冰?
导读: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等五部门日前联合发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之后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10月26日中国新闻网)
其实,不仅公安部强调对交通事故伤员及时进行救治,卫生部也是多次强调见死必救,对危重急诊患者坚持“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救治原则。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医院应该责无旁贷地履行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尽管医院有追求经济利润的权利,但医院不能因为其营利目的而掩盖了救死扶伤的社会属性。
但是现实中,医院对交通事故伤员、流浪病人、无主病人、无钱病人见死不救的现象并非个别。社会舆论往往谴责医院对患者不负责任,践踏患者的健康权利。但是谴责归谴责,医院不救人的新闻仍不时见诸报端。当然,医德滑坡是医院不愿见死必救的原因之一。但是无可否认,医院不救人也有其苦衷,值得政府部门深思。《办法》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规定,无疑为破解医院见死不救打开了思路,抓住了救死扶伤的牛鼻子。
尽管公立医院占据着市场主流,但是毋庸讳言,作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医院又要靠创收来保证正常效益。如果医院救治医疗费用没有着落的交通事故伤员,往往很难得到政策倾斜与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指望医院不计报酬先救人后补费,有些勉为其难。如果急救账单无法兑现,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医院救死扶伤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在强调见死必救的同时,完善配套措施,给无法兑现的急救费用提供制度出口,有望打破见死不救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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