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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植入钢板断裂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6万余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03:41:25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医院给骨折病人手术植入“金属接骨板”,不料当患者复查时,发现固定中断,12月22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7年6月3日,家住安阳市文峰区市民史保娣因左腿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到安阳一五一医院住院治疗。当天

中国法院网讯 医院给骨折病人手术植入“金属接骨板”,不料当患者复查时,发现固定中断,12月22日,河南省安阳文峰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6月3日,家住安阳市文峰区市民史保娣因左腿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到安阳一五一医院住院治疗。当天安阳一五一医院骨科为患者进行内钢板固定手术。住院24天后,按医嘱于27日出院回家静养。并按医嘱定期复查。2008年4月13日,史在最后一次复查发现:左股骨中断骨折,骨折线较清楚可见,内固定中断。患者多次找医院协商处理此事未果,4月25日到安阳市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11908.13元。经庭审质证,法院根据原告提供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7份,被告方医嘱1份,被告提供医疗器注册证1份等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史保娣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在诊疗过程中,原告使用被告方提供的“金属接骨板”,并且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后原告在使用中发现该钢板断裂,导致原告进行再次内固定手术,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害。故原告要求赔偿相关费用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被告安阳市一五一医院赔偿原告史保娣医疗费11908.13元,护理费1458元,误工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6316.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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