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骨折医院被判赔偿
导读:
讯(记者李奎)孕妇在医院剖宫产,由于医务人员操作不当,导致新生儿出现严重骨折。记者上午获悉,平谷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新生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2万余元。
2009年5月5日,24岁的孕妇安女士来到平谷某医院住院待产。次日上午,医院为安女士实施了剖宫产手术,产出一女婴小苗(化名)。当天下午,新生儿小苗经拍X线片确认,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
安女士认为是医院手术操作失误所致,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4万余元。
医院否认小苗骨折与自己有关,称小苗伤情系剖宫产手术的并发症。而且经过积极治疗,小苗的右股骨干骨折已经痊愈,未遗留任何不良损害后果,因此不同意任何赔偿。
医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操作不当行为,而安女士自身存在盆腔粘连严重致手术困难,与小苗伤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确认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负部分责任。法院据此,确定由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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