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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医有了法律保障 造成医疗事故者将被重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08:35:39 人浏览

导读:

河南法制报消息省政府法制办刚刚出台的《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时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标准》的出台不仅为医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为患者就医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

  河南法制报消息 省政府法制办刚刚出台的《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时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标准》的出台不仅为医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为患者就医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解读一:“江湖郎中”的日子难过了

  《标准》中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除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外,还将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对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执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等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重罚。

  解读二:医院聘请假医生坐堂将被关门

  《标准》中规定,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对于使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解读三:医疗事故不再是简单的处罚

  按照规定,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四:诊疗活动不可超出登记范围

  《标准》中明确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医生在进行诊疗活动时,注意不可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少有不慎将处罚。

  解读五:医务人员参与买卖器官吊销执照

  《标准》规定,如果从事一般情况的买卖人体器官活动,并且买卖的为非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的,或器官提供者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同意提供该公民人体器官的,即便是这种情况的器官买卖也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如果买卖的器官是不自愿提供或器官本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同意提供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或者器官提供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多次买卖人体器官或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不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交易额9倍至10倍的罚款;如果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如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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