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关节炎半月板很受伤 手术有过失医院赔8万
导读:
法院审理查明,河南省焦作市的薛女士2007年9月15日因双膝关节疼痛到中站医院住院治疗,被该医院确诊为双膝关节炎,同月17日中站医院为薛女士行关节镜诊疗术,在其手术记录中显示:滑膜增生明显,髌骨软骨面有小一片剥脱,半月板及交叉韧带形态完整无损伤。2007年12月24日,薛女士手术后出院。2008年6月4日,薛女士因腿疼痛不止,肿胀不消,再次到中站医院治疗时,中站医院安排薛女士到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进行双侧膝关节检查,MR检查结果为:双膝关节髌骨软骨软化、有积液、外侧半月板后角Ⅱ度损伤。2008年11月28日经焦作正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薛女士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2008年11月17日,薛女士在多次找中站医院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起诉请求被告中站医院赔偿其误工费、陪护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3351.48元;并赔偿精神抚慰费10000元。
被告中站医院在答辩期内无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的伤残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薛女士共有二子,长子1992年3月14日出生,次子1994年2月5日出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中站医院住院,中站医院为原告行关节镜诊疗术事实存在,手术中检查原告半月板完整无损伤,术后检查原告双膝关节半月板均被损伤,足以说明被告在实施手术过程中存在过失,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中站医院称原告的伤残与自己无关,因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此期间膝关节受到过其他伤害,而排除自己行为给原告致残的可能,对中站医院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虽构成伤残,但该伤残与其自身关节疾病也有一定关系,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原告的二个儿子系被扶养人,被扶养时间应从原告伤残之月到其儿子满18周岁之月,二个儿子共计65个月,对原告请求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根据原告的伤残程度和目前状况,原告的精神损失费可酌定为8000元。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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