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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答辩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1 09:08:08 0人浏览

导读:

医疗过错主要是看医疗机构的人员是怎么样的一种心态,如果是故意的话,这样的话还是比较严重的,可能会触犯了刑事的犯罪,如果是过失的话,可能一般是民事的一些纠纷,在这个时候,可以是一些赔偿,但是如果因此不能协商一致发生纠纷的话,就会面临诉讼问题,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医疗过错纠纷答辩状。那么医疗过错纠纷答辩状?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医疗过错纠纷答辩状
  •   医疗过错主要是看医疗机构的人员是怎么样的一种心态,如果是故意的话,这样的话还是比较严重的,可能会触犯了刑事的犯罪,如果是过失的话,可能一般是民事的一些纠纷,在这个时候,可以是一些赔偿,但是如果因此不能协商一致发生纠纷的话,就会面临诉讼问题,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医疗过错纠纷起诉状。

      一、医疗过错纠纷起诉状

      原告 (受害人的女儿),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省 市 机修分厂,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原告 (受害人的配偶),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通讯地址: 省 市 机修分厂,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被告 XX市锻造厂职工医院 地址: 电话: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XX ,市锻造厂职工医院院长

      请求事项

      1、确认被告医院在整个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 医疗过错纠纷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父母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法院明示的情...

  • 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会有属于自己的分类,就像我们人是属于灵长目一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就会产生不同的类别。有些按照的不是极其专业的标准,或许只是一些很普遍的分类标准,例如,按照情况分类。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
  • 医疗过错纠纷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父母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法院明示的情...

  • 近日,一宗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安康市中级法院尘埃落定。本起案件经过两级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了前后两份结论不一的鉴定书,当事人又对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提出了质疑。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定纠纷非医疗事故;但认为医院存在民事过错,因此医院仍要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事件患者就医次日死亡.

    2003年6月29日14时30分,原告刘某某、李某某之子刘xx以“头痛、头昏、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一小时”之主诉入某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脉搏8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50/120毫米柱,神志清,精神差,头颅CT检查:右基底节出血约30毫升。诊断:1、脑出血;2、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处理:一级护理,吸氧,脱水降颅压,营养脑细胞,控制血压,止血,支持对症疗法。当晚及6月30日前半天,患者症状、体征同前,病情较稳定。6月30日下午3时40分,患者燥动,鼻部不适,患者陪...

  • 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会有属于自己的分类,就像我们人是属于灵长目一样,按照不同的标准就会产生不同的类别。有些按照的不是极其专业的标准,或许只是一些很普遍的分类标准,例如,按照情况分类。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一、哪几种情形为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必须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这些情况引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影响大,情况复杂、后果严重、处理难度高,因此,医学机构必须迅速地在12小时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便于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
  • 医疗过错纠纷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父母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法院明示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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