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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纠纷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父母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法院明示的情...
对于很多事故的索赔程序而言都是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的。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接下来,关于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如何主张的详细内容,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如何主张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主观原因,违反法定义务或诊疗护理操作规范的规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
索赔程序一般是三步(一)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二)行政处理: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
医疗过错纠纷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父母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法院明示的情...
近日,一宗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安康市中级法院尘埃落定。本起案件经过两级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了前后两份结论不一的鉴定书,当事人又对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提出了质疑。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定纠纷非医疗事故;但认为医院存在民事过错,因此医院仍要承担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事件患者就医次日死亡.
2003年6月29日14时30分,原告刘某某、李某某之子刘xx以“头痛、头昏、左侧肢体活动障碍一小时”之主诉入某某县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查体,脉搏8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50/120毫米柱,神志清,精神差,头颅CT检查:右基底节出血约30毫升。诊断:1、脑出血;2、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处理:一级护理,吸氧,脱水降颅压,营养脑细胞,控制血压,止血,支持对症疗法。当晚及6月30日前半天,患者症状、体征同前,病情较稳定。6月30日下午3时40分,患者燥动,鼻部不适,患者陪...
医疗过错纠纷
案情介绍:2002年12月18日,原告胡某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被告随即建议原告的父母带其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根据被告的建议,原告先后在章丘市妇幼保健站、济南儿童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疗费等一万余元,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认为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一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被告则认为,在对原告的整个接生过程中,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在被告处出生时形成的损害事实及因此而支付的医疗费等并无异议,只是认为自己在对原告的接生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其与原告的人身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在法院明示的情...
坚持以医疗过错纠纷起诉医疗侵权纠纷,即因医疗行为过失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属于特殊领域民事侵权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例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将此解释“举证责任转移”①。其实质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但医疗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前者存在两个推定,即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而后者仅是过错推定。
一、医疗侵权的主要证据类型
(一)主要证据类型:
1、物证。医疗纠纷案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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