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半夜出走身亡 家属和医院谁之过
导读:
产妇意外死亡 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今年2月18日,产妇周某在海盐某医院剖腹产下了一个大胖儿子。但22日清晨,周某出现了异常情况,医院采用吸氧、输液的方式暂缓了病情。可是到了2月24日凌晨,周某又病情突发,她飞快地离开了医院,家属及护士发现后追下楼时已不见其身影。医院拨打110报案,但警方、医院、家属都一直没有找到周某。周某失踪的第十天,被人发现淹死在附近的一条河里。
事情发生后,周某的家属与医院多次就该起事故进行协商,医院全数退还了医疗费,但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还存在分歧。4月3日,周某家属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296592元。
双方针锋相对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称,周某到医院进行剖腹产,医院与周某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出走前32小时,医院方面没有任何观察、检查记录,医护人员没有尽到定时巡查的责任,因此也没有及时发现周某病情的变化。另外,医院夜间没有值班人员,外围墙不够高,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人员到外面寻找等也是病人半夜出走后死亡的重要原因。
对此,被告代理人称,周某的出走跟其意外死亡的结果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而且医院在周某的出走过程中也不负有责任。周某半夜能独自快速跑出医院,证明周某恢复较好,并不是危重病人,因此不存在医院忽视病情的说法。另外,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医院必须派医护人员在走廊上值班,也没有规定医院必须要有围墙以及围墙应当有多高,作为医疗机构,医院也不是监狱,无权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在周某出走时,周某的家属在同一病房陪护,所以是家属本身没有照顾好病人。医院在事后即出动人员寻找周某,并及时报警,已尽到了补救责任。所以,被告代理人认为医院没有责任。
引起激烈辩论 医院与家属究竟谁的责任更重
根据公安民警此前对原被告双方作的笔录,周某在出走后曾给丈夫发来两条意思比较接近的短消息,其中一条为:“我已经生完了孩子,给你和我爸、我妈有了交代,这下我可以走了。”该短信透露出明显的“离去”意向。对此,原告认为,通过医院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周某出走时的精神状态非常不好,发短信时究竟精神上是否正常说不清楚。而被告则认为,周某出走前一天心情一直很好,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因此可以推断出周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出走完全是出于自己的意志。
正如本案被告代理人所说的,“这个案件很无奈,与其说是法庭上的辩驳,还不如说是这个世界上的人与另一个世界的周某的对话。”因为对于本案尚有两个问题并不清楚:一个是周某的具体死亡时间及原因不明,周某是出走当天就死的还是第十天才死的、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现在都还没有定论;另外一个是周某是如何走出医院的,通过监控录像可见周某并没有从医院大门口出去,但究竟是不是从围墙处翻墙出去,我们也无法知道了。但是不管怎样,生命是弥足珍贵的,无论病人家属还是医院,都应当从这起悲剧中获取些许警示。
该案将会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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