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视频说法> 损害赔偿> 喝酒死亡赔偿新规定

喝酒死亡赔偿新规定

更新时间: 2021-04-14 14:20:38 次播放
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喝酒死亡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现在新规定共同饮酒的人有下列四种情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

2、因喝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的情形,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图文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

吴勇波律师
专职律师
吴勇波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公司企业、证券投资、建筑工程、债权债务

401
已帮助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