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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05:09:56 人浏览

导读:

输血案例分析我是一家医院医务处的负责人。2006年12月的一天,一患者因被一辆轿车撞伤后送我院诊治,期间进行了手术,术中输血1200ml.术后半年,患者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身体检查,被诊断患上了丙肝。患方认定,其父母都不是丙肝病毒携带者,且在被确诊为丙肝之前,他除

输血案例分析

 我是一家医院医务处的负责人。2006年12月的一天,一患者因被一辆轿车撞伤后送我院诊治,期间进行了手术,术中输血1200ml.术后半年,患者因身体不适去医院身体检查,被诊断患上了丙肝。

  患方认定,其父母都不是丙肝病毒携带者,且在被确诊为丙肝之前,他除在该院住院治疗外,没有住过任何医院,更未输过血。自己感染丙肝,完全由医院输血而致,医院没有对所输血液进行严格检查,故将我院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认为,患者所输血液由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提供,医院没有血液抗体检测义务,更何况术前已告知患方输血风险且家属签字认可,对此医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法院认为,患者住院期间因输血感染丙肝成立,认定医院在输血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履行应尽注意的义务,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医院因输血致使患者感染病毒案屡有发生,遇到这种情况,医院应如何应对,以规避不必要的医疗风险?

  观 点

  当医疗机构出现临床用血及因输血引发感染病毒案诉讼时,医疗机构正确的做法应该如下所述:

  一、明确医疗机构在输血感染病毒案中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实践中不少医院在术前输血告知书中声明:“患者所输血液由血站提供,我院对所输血液无抗体检测义务,因输血导致的各类意外风险概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献血法》规定,保证血液质量,血站负有“检测”义务,医疗机构承担“核查”义务。作为医疗机构,因输血感染病毒案是否负有过错责任,关键看你是否尽到法定“核查”义务,如果履行了,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无过错输血”,不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核查”,是对血液进行形式检验的义务。具体包括:严格执行输血前的检验、核对制度,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认真核查血袋包装上的血站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和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有效期、血袋编号和储存条件等项目。

  所谓“检测”,是对血液进行实质检验的义务。如血站在采血前,必须按《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验时,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和国家检定合格的诊断试剂,杜绝已感染病毒血液进入临床应用,保证血液质量。

  二、完善医疗机构术前输血告知书等非诉讼文本

  由于医疗机构术前输血告知书存在模式化的三段论:一是手术需要输血;二是输血有各种意外发生难以避免;三是医院没有血液检测义务。是否输血由患方决定,医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种被法律界称之为格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有医疗机构甚至请公证机关公证以保证该告知书的法律效力,但皆因有霸王合同之嫌而备受司法界争议。故应完善医疗机构手术输血告知书,如:具体列明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核查”义务包括哪些内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解释并告知患方输血的危险性;具备自体血回输条件的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给予充分的知情选择权等。

  三、严格履行术前输血签字、报批法定程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同意后,还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实践中医院的惯例是仅让其家属签字同意的做法不可取);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由其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对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能力患者进行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四、医方在此类案件中的应诉技巧

  诉讼中法院裁判类似案件时常用民法上的“过错”来判断输血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标准称为输血注意义务。输血注意义务的设定应当综合考虑临床输血技术本身的特点、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专家的注意及忠实义务,医方应诉中应注意把握四点:

  一是医学判断原则。即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输血诊疗时,若已尽到符合临床输血专业要求的检验标准和技术指标,即便治疗结果不理想,甚至有不幸发生,医方也无过失。法律承认临床实践中的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评价治疗或技术是否符合标准应基于临床决策已有的知识和当时的临床实践水平,绝不能以事后新发展的技术知识或审判时的技术水平作为判断标准;

  二是容许性危险原则。如果行为在履行了应尽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发生了可预见的危险,就不能将其归为违法。临床输血行为虽然有可能危及患者健康,但更可以使以往被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如血友病)有了维持生命的可能,故应当容许其危险的存在;

  三是医疗紧急性原则。紧急性是缓和注意义务的重要条件。但这并非有意减轻医方紧急情况下采取输血治疗手段时的注意义务,而是仍以相同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不过在因紧急情况输血而无法履行某些注意义务时,免除医方相应责任的承担;

  四是地区性法则。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差距,医方执业环境、医疗经验等都有地区差异,一些偏远农村的医务工作者由于主、客观条件制约,对现代医疗知识及医疗技术知之甚少。故判定临床输血中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应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医疗输血技术水平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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