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刑事案例分析课上老师把该案例作为教学案例给大家分析,所以犯罪行为并没有完成,请问此案是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18-09-01 22:09:49人浏览
问题描述:
A和B是好朋友,由于B好赌,经常象A借钱并且从未还过.A的妻子C对此很不满,一日,B又向A借钱,A说,最近手头比较紧,拒绝把钱借给B.B心里很不服,由于知道A的钥匙在A院子的花盆下放着,于是入室盗窃A家中的电脑主机.当抱到A院子时被回家的C看见,B便说,是A让他拿去修理.C信以为真.当B把电脑抱回家后,处于其他原因又把电脑送回去了. 尊敬的给位老师好: 我是外事学院自考法律一年级的学生,在我们刑事案例分析课上老师把该案例作为教学案例给大家分析,老师的观点是认为B构成盗窃罪,当把主机抱到院子欺骗C只是为了脱身. 我认为,B构成诈骗,因为刑法老师讲,大件物品搬到公共区域为即遂,而B仅把东西搬到了A的院子,所以犯罪行为并没有完成,在没有完成的情况下与到了C,欺骗C,隐瞒事实真相,从而完成犯罪. 请问此案是如何认定,以及盗窃罪在盗窃不同物品即遂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我学习法律时间很短,如有错误请您更正.谢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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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
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2018-09-01 21: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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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批准看案情定;可以争取缓刑,积极退赃、缴纳罚金会增加缓刑的可能性。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09-01 21:55:20
刑事案件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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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车盗窃两千元数额不是很大,毁坏车辆损失也应考虑在内,且还是累犯,检察院没有理由不提起公诉,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累犯从重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09-01 22: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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