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脑瘫十几月后发现医院改病历被判负全责
导读:
东北网8月22日讯 2007年5月,方芳在哈尔滨市某医院妇产科产下一个女婴,但刚出生的女儿却出现“眼部充血”和“呼吸困难”等意外情况,一年之后,方芳发现女儿不会翻身、抬头和爬行,而同龄的孩子却没有这些情况。方芳认为医院负有责任,于是决定用法律为女儿讨回公道。
日前,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就这起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医院赔偿了患者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00万元。
方芳介绍说,2007年5月,自己因预产期来临,入住了哈尔滨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由于在分娩过程中医生发现胎儿出现脐带缠脖症状,在没有征得方芳家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患者进行剖腹产,结果女儿在出生后即出现了眼部充血、浑身颤抖等症状,在被医院告知属于正常情况下的两天之后,女儿又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经检查后发现,女儿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症状,而十几个月过去之后,女儿仍然不会抬头、翻身与爬行。
“孩子存在脑瘫迹象”,方芳与丈夫赵志奇因大夫的诊断而伤心欲绝,“女儿虽然出生的时候有些不良反应,但谁也没想到悉心照顾了一年多的女儿病情会愈演愈烈?”方芳认为,女儿一降生就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与医院的接生手法粗暴有关,同时医院记录了女儿在接生过程中出现严重窒息的现象。
而医院认为在整个分娩手术过程中均为正常操作,不存在任何过错。方芳认为医院在推卸责任,于是决定用法律为女儿讨回公道。
法庭上,方芳提出要对女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则认为没有构成医疗事故。法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应由医方对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主张举证,而当医院拿出方芳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时,方芳却发现医院对病例中多处重要记录进行了修改,而且涂改痕迹明显,拒绝以修改的病历作为鉴定材料。
法庭在接受了方芳提出的请求后也为难了起来:如果医院不能提供真实病历,是否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呢?法庭将这一问题反映给省卫生厅,卫生厅当即引用卫生部的批复告知,如果医疗机构不能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而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法院据此委托哈市医学会对患儿进行医学鉴定,诊断结果为脑瘫,判定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看到鉴定书的当天,方芳夫妻二人相拥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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