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行医造成医疗纠纷
导读:
谢小姐到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时,医生未查出她怀孕,在治疗过程中对她使用了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事后谢小姐只得堕胎,怒而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门诊部构成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应赔偿谢小姐2万余元。门诊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怀孕被漏诊 用药伤及胎儿
谢小姐诉称:去年10月3日,她去宝安区西乡街道的深圳兴华门诊部就诊,当时她告诉医生已经停经一个多月,估计已怀孕。医生只对她进行炎症、支原体及B超检查,便确定她没有怀孕,而是患了严重的妇科炎症及性病,要她在门诊部继续抗炎治疗及物理治疗。此后,谢小姐每天都在门诊部治疗打针,但不见好转。谢小姐仍怀疑自己怀孕,多次请求门诊部再次检查,门诊部在同年10月12日对她再次作了B超,结果显示她已怀孕六周。此时,医生还劝说她继续治疗囊肿,并要求她准备三四百元堕胎。
2008年10月15日,谢小姐去西乡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结果发现自己没得性病及严重炎症。医生告诉她,由于她已接受多种不利于胎儿的药物,可能导致胎儿畸形或其他严重后果,强烈建议她堕胎。迫于无奈,她实施了流产手术。
谢小姐认为,兴华门诊部为了谋利,用欺诈的手段让她接受不必要而且对胎儿有害的治疗,致使其堕胎,身心遭受了巨大的损害。她遂将该门诊部告上法庭进行索赔。
鉴定:无证行医造成医疗事故
宝安区人民法院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书指出:患者正常妊娠被迫终止,其主要原因是医方使用了未能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接诊患者;遗漏了患者早期妊娠的诊断;违反了阴道炎的临床治疗原则,用药不当。鉴定结论为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全部责任。宝安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门诊部一次性向谢小姐赔偿医疗费1163.90元、误工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余元。
深圳兴华门诊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门诊部认为,谢小姐实施人工流产手术,并不是完全由于该门诊部的责任所被迫进行的。谢小姐并未结婚,不具备生育子女的法律条件。而且她本身就患有非淋性阴道炎,不适宜在未治愈之前生孩子。其人工流产行为,是诸多因素混合的结果,即使是没有该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她被迫去做人工流产手术,也将是唯一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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