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不治身亡 家属医院摆灵堂索偿
导读:
核心内容:医生和患者本是最应该互相信任的两个群体,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医疗纠纷,让医患关系高度紧张,患者叫屈,医生也喊冤。正确处理医患关系,最终受利的还是患者。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医患关系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哀乐声、白条幅、鞭炮纸和摆在罗山县中医院门诊大厅正中间的冰棺引来不少当地群众围观,带着疑问记者走进罗山中医院。
据了解,4月10日罗山县孕妇徐某在罗山中医院接受剖腹产手术,生下一对双胞胎后出现大出血,由于罗山县中医院不具子宫全切手术条件,建议立即转院,当晚徐女士在罗山县中医院的安排下转院至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辗转几日治疗后,徐女士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徐女士家属认为事故责任在医院要求赔偿,由于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谈妥。所以家属将徐女士的遗体摆放在罗山中医院门诊大厅内,并在门诊外搭建灵堂讨要赔偿。
一、赔付款使调解一度搁浅
截止4月24日,罗山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作为第三方,已经对此事进行4次调解,但均无果。调解初期死者家属要求院方赔付各种费用共计90万,在经过第三方罗山县医调委介入调解后,目前死者家属要求院方赔付50万元。据罗山县医调委工作人员汪先生介绍,近年来,罗山县医疗纠纷赔付中最高达10万元,医疗纠纷赔付在双方协商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赔付。
“现在在医院死了人,不管医院有没有过错,就堵门、设灵堂、烧纸放炮,这样下去,哪家医院还敢接收病危患者,医院无法保证治疗方案的100%成功,这种情况长远下去形成恶性循环,有希望救活的病人,医院也不敢救。”罗山县医调委汪先生对于目前医疗纠纷引起的种种不良反应很是担忧。
二、罗山中医院回应死者家属提出质疑
死者家属:产妇4月10日入院,16点对进行剖腹产手术,术前院方要求做血常规检查,为何还没等检查结果出来,院方就擅自实施剖腹产手术?
院方回应:产妇4月9日已在我院做过血常规检查,4月10日入院未重复进行血常规检查。立即做实验室相关检查(心电图、术前八项、尿常规、肝功能、凝血四项、血型鉴定)。
死者家属:我们没有看到部分检验报告单原件,院方提供的复印件中,入院记录联系人注明的是方某顺,与我们的信息有出入。
院方回应:由于患者病情急,管床医生樊某皖在入院前采集病史时,其中一名妇女提供了方某顺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办理了住院手续,后来书写病历时就沿用了此信息,导致这种情况,可能是家属口误或者医生的笔误,后来手术协议及麻醉单签字中由徐某丈夫刘某顾签字。
死者家属:医院出具的罗山县中医院血液检验报告单有造假嫌疑,上面没有患者姓名、送检医师、样本编号,从部分裁剪复印效果来看是9日常规检查报告单的部分剪裁复印,并且院方不愿出具报告单原件;
院方回应:产妇家属质疑血常规检查单“日期不符、院方裁剪造假”系产妇家属复印病历时未全面复印。
截止发稿时,从罗山医调委传来双方协调最新结果:纠纷双方已于26日上午接受调解,并签字达成协议。死者家属已运走遗体并撤走搭建在罗山县中医院门诊部外的灵堂,目前该医院已恢复正常工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中国法院网讯汪某于2007年5月6日出生。2008年2月29日,因身患感冒被送至北京市大兴区某医院治疗,后出现昏迷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汪某父母认为医院在对汪某
核心内容:医生和患者本是最应该互相信任的两个群体,然而,近年来频发的医疗纠纷,让医患关系高度紧张,患者叫屈,医生也喊冤。正确处理医患关系,最终受利的还是患者。下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