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网银被盗案例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首例网银被盗案例是有人冒充储户的信息向银行申请网上银行,再利用网银转账,转走了储户共计10.25万元的资金。由于在开办网银过程中,银行未能尽到审查责任,另外,在储户发现被盗时,未及时冻结存款,因此被判承担90%的责任,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02年10月,在永嘉做生意的福建人洪某在某银行某银行罗浮营业所申办了一张借记卡。2005年2月2日,洪某的手机短信显示,其借记卡内少了10.25万元,遂向警方报案。
经调查,2004年11月22日,有人以“洪某”的名义持假身份证到某银行温州市分行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获取了网上银行的客户证书及网上银行密码。注册成功后,此人于2005年2月2日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洪某借记卡内的10万多元资金分两笔转划至他人账户,后领取了该款项。另经查明,洪某曾因业务需要将借记卡的密码告诉过他人。目前该案尚未侦破,被冒领的款项无从追回。
审判过程:
某法院重审认为,某银行与洪某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其合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温州某银行在他人冒充洪某之名开办网上银行时疏于审查,致使他人成功开办网上银行并通过网上转账的形式转走了洪某的存款。而当洪某发现资金短少向永嘉某行提出要求冻结转账后的账户资金时,永嘉某行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最终导致其不能按约向洪某支付存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本案中洪某也存在未能遵照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密码而向他人泄露密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宜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银行方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所造成洪某损失的90%,洪某负次要责任,由其承担所造成损失的10%。
重审宣判后,原审被告永嘉某行不服,又向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采纳的证据与某法院重审认定的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某法院重审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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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提醒消费者:
1.避免登录不明网站,避免采用链接方式登录。
2.妥善保管帐号和登录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要将密码提供给他人。
3.正确使用USBKEY、U盾等网银工具,每次使用完后及时从计算机拔除并妥善保管,不要将密码泄露给他人。
4.确保计算机安全。定期下载和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及浏览器安全补丁,不要开启来历不明的邮件等.
5.不要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的计算机上登录网上银行进行交易,每次使用网上银行后,请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退出”按钮正常退出。
6.建议开通账户变动短信通知、网银登陆短信提醒等服务,时时掌握账户情况,提高交易安全性。一旦发现非本人操作的异常交易,应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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