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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15年度报告 人物篇:维权楷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2 18:19:08 人浏览

  总有这样一些人活跃在消费维权的最前沿,他们无私无畏,他们追求公平、正义,他们藐视欺诈伎俩,他们挑战霸王条款……不管对手多么强大,他们始终咬紧牙关,永不放弃。他们来自各行各业,他们身处大江南北,他们拥有一个共同的“头衔”——消费者。
简光洲
勇揭“三鹿”黑幕
    事迹: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三鹿集团破产。三鹿集团曾是中国著名的乳品企业,品牌价值曾高达149.07亿元。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导致全国多名食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的婴幼儿发生泌尿系统结石,污染原因是不法分子向原奶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
    三鹿奶粉事件的曝光源自一篇名为《甘肃14名婴儿疑喝“三鹿”奶粉致肾病》的报道。2008年9月11日,当《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的这篇报道公开见报后,国内各大报纸、网站纷纷予以转载,奶粉行业顿时掀起大浪。9月13日,原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重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会上指出,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故是一起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对奶粉业其他品牌奶粉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进行多次抽检。抽检结果表明,三聚氰胺污染涉及了众多国产乳品企业。
    亮点:简光洲是第一位在报道中对“三鹿”点名的记者,被许多网友视为中国新闻界的良心。早在简光洲之前,就已经有媒体陆续作过相关报道,但都不敢指出品牌名称。简光洲第一个点名揭露了三鹿婴幼儿奶粉问题,从而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文章刊出后,诸多媒体跟进报道,拥有150亿元人民币品牌资产的三鹿集团轰然倒下,相关官员先后引咎辞职,而奶粉行业性整顿也迅速展开。
王聪
叫板垃圾短信
    事迹:2008年5月,北京首例用户起诉垃圾短信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手机用户王聪因频繁接到垃圾短信使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受到干扰,将运营商中国联通公司和发送垃圾短信的广州翼锋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向自己手机发送商业广告,并书面赔礼道歉。
    王聪是11年的中国联通用户。在使用中国联通手机号码过程中,他经常接到各类垃圾短信。2008年2月,在一次商务活动中,王聪接到一条红酒促销短信。第2天,该短信又以同种形式发送到他手机中。忍无可忍之下,王聪就此向原信息产业部投诉。随后,原信息产业部出具调解意见书,认定其接到的短信属于商业广告。王聪认为,他与中国联通公司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只同意接受中国联通的通信服务,并没有同意中国联通在自己的手机上发布商业广告。中国联通的行为侵害了他的自主选择权,应赔偿全部损失。
    亮点:手机业务的飞速发展逐渐催生一条新兴的产业链。但因相应法律法规并不健全,由手机短信引发的个人信息泄露、业务陷阱、诈骗犯罪等现象层出不穷。透过垃圾短信,我们发现个人信息在通讯运营商、短信息服务运营商、不良商家等处肆意传递。垃圾短信扰乱了我们平静的生活和正常的工作状态,但多数人选择沉默。而王聪并未选择妥协,要跟强大的对手斗争到底。他的行为体现了目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同时对呼唤更多消费者勇敢维权及相应法规的尽早出台也具有重要作用。
李方平
民间反垄断第一人
    事迹: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北京律师李方平以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对客户实施差别待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李方平诉北京网通一案被称为“民间反垄断第一案”。因不是北京户口而不能享受电话后付费业务及该业务的多项优惠,李方平认为自己受到差别待遇。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其做法违背公平、等价、诚信的民法原则,是《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李方平认为,“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地对客户进行差别对待。我相信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人起诉。”
    亮点:《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因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任何人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有一个特点,即个体消费者面对的被告是强大的经济集团,并不是一般的被告。对个人而言,因违反《反垄断法》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消费者起诉商家的成本太高,代价太大。在固话领域,中国网通在北京市场的份额超过90%。目前,北京市外来人口已占总人口的四成。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的做法损害的不仅仅是李方平一个人的利益。李方平以一己之力去捍卫更多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值得肯定和赞扬。
李强
不做沉默的羔羊
    事迹:2009年2月,备受人们关注的“爆胎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开审。因怀疑轮胎质量存在问题导致车辆在行驶中突然爆胎,浙江司机李强将车辆生产商告上法庭。因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将爆胎控制列入整车安全标准,因此爆胎后损失应由谁承担成为焦点。
    2008年7月,李强在行车途中车辆轮胎突然爆裂,造成车辆严重损毁。事后,交警认为这起事故起因是李强在爆胎后操作不当,李强应负全部责任。李强认为,行驶不到1万公里的车辆轮胎突然爆裂属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及经销商承担全部责任。但苦于目前相关标准并未明确哪方承担轮胎爆胎责任,李强的要求遭到车辆生产商及经销商的拒绝。李强认为,目前汽车爆胎引起的生命财产损失都是由当事人个人承担的,但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汽车厂家完全可以在其车辆加设安全装置来预防爆胎的发生。但汽车生产厂商为了尽可能降低车辆的成本,对该安全隐患一直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汽车轮胎在某种程度上成了隐性“定时炸弹”。
    亮点:由于爆胎的不可预见和难以控制,高速行驶爆胎是世界公认的行车安全头号杀手。遭遇突然爆胎的司机大有人在,但因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界定轮胎安全责任,很多司机对此选择了沉默。轮胎是汽车的高危部件,虽然爆胎事故具有一定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但汽车厂家通过对胎压的监测却有可能防止爆胎的发生。厂家为何至今也不愿把该技术标配在汽车上?李强就此提起诉讼,这无疑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情况下,呼吁国家相关部门加强对汽车企业约束的一个重要举措。这场博弈无论谁输谁赢,都将对整个汽车领域和消费群体产生深远影响。
刘晓琳
及时上报手足口病疫情
    事迹:2008年5月1日,安徽省政府对外宣布,阜阳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疫情控制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死亡病例已连续5天没有增加。随后,卫生部向全国医疗卫生部门部署夏季易暴发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并称及早发现、控制(切断)传染源是防止疫情蔓延的关键。
    阜阳手足口病疫情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控制,阜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刘晓琳的及时上报功不可没。自2008年3月上旬开始,阜阳市几家医院陆续收治了以发热伴口腔、手、足、臀部皮疹为主的幼儿患者,少数伴有脑、心、肺严重损害。刘晓琳凭借自己多年的从医经验意识到疾病的严重性,并于3月29日零时连夜向上级汇报。刘晓琳的预警起到了作用。3月29日当晚,阜阳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儿科专家会诊分析病因,并将情况上报安徽省卫生厅。3月31日,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来阜阳,不久,卫生部也派出专家。4月23日,经过多级专家的会诊,最终确定此疫情为肠道病毒EV71感染所致。随后,全国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手足口病救治和防预工作,有效地控制了疫情进一步蔓延。
    亮点:5年前阜阳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事件的举报者也是刘晓琳。灾祸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灾祸正在降临。5年间,作为一名癌症患者,50岁的刘晓琳两次做出惊世之举,及时将正在发生的危险告知世人,直接和间接地拯救了无数儿童的生命。卫生部部长陈竺曾对刘晓琳的行动给予了高度赞扬,称赞其对阜阳手足口病疫情的控制有贡献。
陈少先
单挑房产中介收费惯例
    事迹:在房屋中介公司租房时,不少中介公司在收取承租人一个月房租作为中介费后,又以出租人的身份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作为二房东收取房租赚取其中的房租差价,这种行业惯例是否合理?北京律师陈少先就将收了他双份钱的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双重收费不合理。2008年10月,法院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其交付的房屋中介费。
    2008年1月,陈少先到北京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要求租赁房屋,双方口头订立了中介合同。随后中介公司向他推荐了一套住房,并按一个月房租的标准收取中介费。而在签租房合同时,陈少先发现中介公司又以出租方的名义与他签订租赁合同,并且按合同向他收取租金。陈少先认为中介公司此举属双重收费。陈少先认为,对中介公司而言,如果履行的是中介合同,就应作为中间人促成租客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而不能自己再作为房东收取房屋租赁费。反之,如果中介公司履行的是租赁合同,就成为房屋的出租人,自然不能再以中介人的身份收取房屋中介费。
    亮点:房屋中介公司双重收费的行业惯例,尽管不合理,但少有人为此去较真。不少行业惯例不一定合理,更不一定合法。行业惯例如果明显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必须予以清除。为何一些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能够大行其道?消费者的沉默无语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陈少先的行为告诉广大消费者,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不合理的行业惯例都应该清除,消费者要学会勇敢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刘方荣
质疑保险指导费率
    事迹:2008年8月11日,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第3次修订了《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及重新修订《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取消此前备受争议的原第14条“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取而代之的是“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由其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下发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及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监管规定”。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当天,重庆律师刘方荣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垄断车险价格。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出售车险折扣的下限是7折,且没出过事故的车辆还可多些优惠。但刘方荣在办理机动车综合险的过程中发现,重庆市内的保险公司都表示车险最低只能打8折。刘方荣了解到,导致这种差别的原因是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二次修订)》和《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其中规定“各财产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市场指导费率”,并制定了详细的实施办法及严厉的违约处罚措施,还收取保证金以保证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刘方荣认为,上述规定垄断了保险费市场价格,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自由竞争,给投保人造成了保险费损失。最终,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主动修改了相关条款,刘方荣不战而胜。
    亮点: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影响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供求关系。任何有悖自由竞争法则的行为均经不起推敲,最终将被市场淘汰。刘方荣的不战而胜告诉我们,保险业作为一个竞争性的服务行业,其市场行为与其他行业一样,将被平等地纳入到法律监管之下,没有任何“豁免权”。
黄平国
举报芦荟酸奶标识不明
    事迹:2009年2月6日,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6部门对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标识作出规定。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食品外包装处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此外,生产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日摄入芦荟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2008年5月,卫生部第12号公告规定库拉索芦荟凝胶属新资源食品。此后,一些著名乳制品企业大力推出芦荟果粒酸奶。就在广大消费者争相选购此产品时,2008年10月,湖南消费者黄平国分别向湖南省质检、工商和卫生部门发出紧急投诉举报函,称在普通食品中擅自添加芦荟成分属违法行为,有可能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特别是孕妇和儿童会出现过敏反应,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黄平国认为,根据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库拉索芦荟凝胶来源于库拉索芦荟叶片的可食用部位凝胶肉,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库拉索芦荟凝胶的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且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但在市场上销售的芦荟果粒酸奶配料表中,企业只注明“芦荟果粒”或“芦荟果肉”之类,未说明所使用芦荟的种类和含量,更没有提示部分人群可能会对芦荟过敏或不宜食用。黄平国的举报受到湖南省相关部门的重视,并最终推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规范此类食品的销售行为。
    亮点:芦荟既可保健养生,又可令人产生过敏反应。但企业在宣传芦荟产品时,却将其优点放大,对缺点避而不谈。商家此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加了消费者食用后发生危险的可能。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黄平国对芦荟酸奶的举报,及时将消费者最需要获知的信息加以传达,捍卫了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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