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关注站 > 中国3·15年度报告 立法篇:维权之剑

中国3·15年度报告 立法篇:维权之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2 18:20:46 人浏览

    修订后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进行生猪屠宰的处罚力度。图为工商人员检查农村猪肉市场情况

    法治社会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一部部法律法规从不同领域、不同方面保护着消费者免受不法经营者的侵害。我们对上一个3·15年度施行的与消费生活联系紧密的9部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总结,每部法律法规的施行都是在更新领域、更深层次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些法律法规会深刻影响到消费者未来的维权之路。
《民事诉讼法》
    ●相关条款: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内容涉及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解决申诉难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再审事由更加具体。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申请再审的事由有5项,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具体化为13项再加1款。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限。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3万元以下;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同时增设了立即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维权亮点: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原有的《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次修订对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执行制度,提高审判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等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
●相关条款:《循环经济促进法》对过度包装、生产废弃物抛弃、一次性消费品泛滥、城市建筑物随意拆除等所带来的资源浪费问题做了限制。《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
    乱拆乱建等一些政府行为也将受到限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该法同时要求,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
    ●维权亮点:过去治理污染,我们往往采用“末端治理”,成本过高。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
    循环经济是对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它主要是通过建立“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和“生产-消费-再循环”的模式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将促进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最少的废物排放和最小的环境代价来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一个突破口,也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
《水污染防治法》
    ●相关条款: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责任”一章共22条,比修订前增加了9条,明显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该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在罚款方面,对于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罚款额不再有上限。修订前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水污染事故处罚的最高限额是100万元,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则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按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0%进行罚款。同时,对超标排污罚款数额修改为“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
    光罚单位还不够,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对单位给予处罚外,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50%以下的罚款。
    企业不能交了排污费达标排放就没有责任了,即使没有过失,也不能逃避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区别情况进行了规定,即: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维权亮点:水是生命之源。然而,那本该奔流不息、清澈见底的水,有的甚至已经不再能哺育生命。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树坤曾严峻地说,“即使中国明天就走在正确的道路上,要基本解决水污染问题,恐怕也要用30年,甚至40年的时间”。水污染已经逼得我们无路可退。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将得到加速解决。我们期待,责罚一致,将违法成本提高,能使最大多数人喝上干净的水,用上 干 净 的水。
《反垄断法》
    ●相关条款:《反垄断法》对目前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3类行为作出了规定,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定。《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对于价格联盟、集体涨价等现象,《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法还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即:价格垄断、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反垄断法》还禁止行政垄断。有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规定,一些销售企业只能经营本地产品,招待用餐也只能喝本地酒,排除、限制外部地区企业到本地投标,严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人们习惯称这种行为为地方保护主义。《反垄断法》对上述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维权亮点:这部法律从1994年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历经13年,终于面世。这是一部被称为经济宪法的重要法律。
    在日常生活中,谁要是以强凌弱,那一定会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但在经济生活中,有些人依仗自己的优势地位妨碍别人的利益,有时却让人有苦说不出。大家熟悉的霸王条款和部分经营者说涨价就涨价等行为,就是这种招人痛恨的行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垄断法》的主要作用就是保护公平竞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了这样一部重要法律,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就有了一个大家都看得见、看得懂的准星,谁以后再仗着垄断地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就用《反垄断法》应对。
《食品安全法》
    ●相关条款: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票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针对多头监管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在总结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维权亮点:从1995年施行的《食品卫生法》到历经5年4审的《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两个字的改变,折射的是我国食品安全从立法观念到监管模式的全方位巨大转变。其中,理顺体制突出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创新直指当前监管体系的“软肋”。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法》涉及了当下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种种疏漏,没有给不法企业留下“钻空子”的余地,彰显了国家对国民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也必定会给食品安全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为我国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相关条款: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了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为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条例》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维权亮点: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给婴幼儿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条例》加强了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乳制品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加重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更好地保证了乳品质量的安全。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相关条款: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定价机关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2/5。
    为了体现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精神,《办法》还规定,“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此外,《办法》对定价机关制定政府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规定了相关处罚。
    ●维权亮点:原国家计委于2002发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该《办法》实施6年来,对规范政府定价听证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听证会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公开性需要加强;二是听证会代表的称谓、产生方式不够科学,难以发挥代表的作用;三是对听证会代表意见的最终采纳情况及理由缺乏公开反馈机制。以上问题,影响了定价听证制度辅助政府制定价格作用的正常发挥。修订的《办法》要求按规矩广纳民意,听证程序要更加公开透明,以增强听证会的可操作性,进一步规范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相关条款:《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条例》规定,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维权亮点:《条例》的出台,旨在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三成左右,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同时,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显示,全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在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条例》出台后,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节约居民的生活成本,更好地解决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问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相关条款:针对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问题,国务院修订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强调,“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进行生猪屠宰的处罚力度。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维权亮点: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从近年来的情况看,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进行了修订,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修改、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