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何计提销项税额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价外费用一般不在“产品销售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
不少纳税人往往不知道或者忽略了价外费用是含税的,而将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并入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从而多缴了增值税。现举例计算如下:
某木器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1月份销售组合家具100套,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同时,该企业还一次性向购买方收取包装费3万元,运输装卸费6万元。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将价外费用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3+6)×17%=1.53(万元)
纳税人应如何正确计提“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该厂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提的销项税额为(3+6)÷(1+1 7%)×17%=1.31(万元)
该厂多计提销项税额为:1.53一1.31=0.22(万元)
由此可见,正确核算“价外费用”应纳的增值税,可以节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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