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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18 11:08:28 人浏览

导读: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出口货物适用于既免税又退税的政策时,会涉及到如何退税的问题。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一种是“免、抵、退”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兼营内销和出口货物,且其出口货物不能单独设账核算的,应先对出口的货物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然后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对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再用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另一种是“先征后退”办法,即出口企业将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就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

2001年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即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将一律由原出口免税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具体按现行自营生产企业“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进行,这意味着我国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与别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统一。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到底选择“先征后退”还是“免、抵、退”好呢?从长期来看,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但从资金的占用及资金的时间价值来看,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具体筹划如下:

(1)若出口货物进项税额较大,应退税额也比较大,同时内销数量很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应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是“先征后退”是按月办理的,虽然出口企业每月向税务局缴纳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对应的增值税,但同时可以通过退税得到补偿。而此时如果采用“免、抵、退”的办法,是按季度进行退税的,而且退税是有条件的,即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的50%以上。即使是退税,也是不充分的,这样长期占用了企业的资金。

(2)若进项税额较小,或内销比例较大时,选择“免、抵、退”方法比较有利。因为以内销为主的出口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来抵顶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从而货物的内销部分应纳税额减少或为零,保证了企业资金不被长期占用。

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许多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出口退税方式。如大连的东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该企业是以生产水栓五金配件为主的生产型外资企业,该企业经过深思熟虑后采用了“免、抵、退”方式。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该企业内销的比例比较大,出口、内销各占50%左右,这样该企业可以用出口免税后的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抵销部分销项税额,减少资金的占用。大连造船新厂的财务处领导对两种退税方式有很深的感触,他们认为,虽然“先征后退”方式征收多少税就退多少税,但这其中还涉及到一部分的地方税要缴纳给地方政府。例如,如果企业先缴纳了1000万元税收,则企业很快就会收到1000万元的退税款,但就这1000万元的增值税款,企业要缴纳7%的城建税、3%的教育附加费,即缴纳100万元的地方税,若采用“免、抵、退”方式,企业则不必缴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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