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否应征增值税
导读:
问: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规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要征收增值税,但企业产权转让则不征流转税。因此,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概念。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资产,而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是不征流转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交易形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亦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只是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权支付额的20%时,才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仍属于资产转让行为,不论其股权支付额比例如何,均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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