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何种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导读:
目前,国有粮食企业分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经营性企业。按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的部分业务免征增值税,但不知什么情况下应该对其征收增值税。再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怎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该如何对其进行管理。请予以解答。
为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6月发出《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粮食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通知明确,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粮油加工业务,以及销售除政府储备用的食用植物油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免税优惠,还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否则将取消其免税资格。
税务机关在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如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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