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产品增值税税率变化
导读:
2007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硝酸铵、粉煤灰(渣)、商品混凝土等八种产品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说明及调整,其中部分产品免征增值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O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214号)规定: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应当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99号)规定: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规定: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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