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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负数发票的开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8 15:34:54 人浏览

导读:

问:我单位2006年12月份开具的一份专用发票,对方的开户银行信息变了,没能及时通知我单位,2007年一月又退给了我们,要求换票,把银行信息改了,对方上月没有进行认证,没有抵扣,如果我单位开负数发票,需要对方出什么手续.答:国税函[2003]962号对您的问题有明确规

问:我单位2006年12月份开具的一份专用发票,对方的开户银行信息变了,没能及时通知我单位,2007年一月又退给了我们,要求换票,把银行信息改了,对方上月没有进行认证,没有抵扣,如果我单位开负数发票,需要对方出什么手续.

  答:国税函[2003]962号对您的问题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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