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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咨询增值税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8 14:34:19 人浏览

导读:

问:我是一家纺织企业,咨询两条关于增值税的问题,1、我们在收购棉花时,有真实业务,开具收购发票时,误将对方性名开错,请问这可以作进项税额吧?2、我们在经营活动中,在外地设有一个仓库,本月发往其仓库货物,待有客户购买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销售帐

  问:我是一家纺织企业,咨询两条关于增值税的问题,1、我们在收购棉花时,有真实业务,开具收购发票时,误将对方性名开错,请问这可以作进项税额吧? 2、我们在经营活动中,在外地设有一个仓库,本月发往其仓库货物,待有客户购买时,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销售帐务,这样是偷税行为吗?

  答:开具收购发票误将对方姓名开错,不能抵扣进项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8]718号)对于“用于销售”给予了明确解释,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如果你企业不属于上述条件,仓库仅仅是货物存放地,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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