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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委托加工、加工费互抵业务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8 13:24:58 人浏览

导读:

近日,有企业咨询:本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产品,对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而该单位又委托本公司加工其他产品,本公司同样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加工费互抵,不再付款结算。这类业务,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虽然双方加工费互抵,不再进行收付款结算,但是双方均应

近日,有企业咨询:本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产品,对方开具加工费增值税发票,而该单位又委托本公司加工其他产品,本公司同样给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双方加工费互抵,不再付款结算。这类业务,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虽然双方加工费互抵,不再进行收付款结算,但是双方均应该根据开具的发票和取得的发票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在此前提下,双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当然,双方的加工费收费水平应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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