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导读: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财务人员,我公司采购部与客户于2008年签订购销合同,按合同于2008年6月份采购产品,产品已验收入库,客户于当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价格比合同价格高20%,当时因价格原因我公司将发票退回,但对方不予更换,并将发票寄回,这时增值税发票已过期,不能抵扣了,目前发票还在我公司业务人员手中,请问客户现在给我们开具同样的发票,我公司现在入账能行吗?客户能否将多计收入和税款冲回?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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