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产品增值税政策
导读:
财政部昨日下发了《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明确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是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财政部表示,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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