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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材料征收的海关增值税可以当做进项抵扣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8 09:05:56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我司有一批保税进口材料,进口时免税,但由于机种结束,这批材料报废,海关用内销补税的方式征收了海关增值税和关税,请问:对此笔保税材料征收的海关增值税可以当做进项抵扣吗?依据什么政策?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

  问题:

  我司有一批保税进口材料,进口时免税,但由于机种结束,这批材料报废,海关用内销补税的方式征收了海关增值税和关税,请问:对此笔保税材料征收的海关增值税可以当做进项抵扣吗?依据什么政策?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如果报废材料属于上述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另外,如果该批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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