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增值税 > 无法支付货款的购进货物增值税如何处理

无法支付货款的购进货物增值税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8 08:11:24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我公司与A公司原来有业务往来,其中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申报抵扣。而经了解A公司现在已经注销,导致我公司将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未支付货款的情形须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解答】根据《

  【问题】

  我公司与A公司原来有业务往来,其中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已申报抵扣。而经了解A公司现在已经注销,导致我公司将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未支付货款的情形须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仅仅是无法支付货款,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