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发票里程与实际不符能否抵扣进项
导读:
咨询描述:我单位与A公司签定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担运费,该笔业务实际情况为:由我单位销售给A公司,A公司销售给B公司,B公司最终销售给客户C,A、B公司均为贸易商,C公司为最终用户,请问:我单位取得的收货人为A,发货人为我单位的运输发票,里程300公里,我单位与A公司在同城,由于运费有我单位承担,而该批货物最终运到厂家C的距离为300公里,所以运输发票开具的里程300公里,请问此种情况,能否抵扣增值税,若不能抵扣,应怎样开具才能抵扣增值税?
解答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2小项明确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根据您的描述,这张运费发票是不能够抵扣的。虽然该运费发票收货人和购货发票上所列的名称一致,但起运地、到达地是否一致,即使是一致,里程数明显与购货发票、运费发票本身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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