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导读:
咨询描述:您好,在会计处理时遇到以下两个问题,麻烦予以解答。第一个问题:我公司由于管理漏洞于2006年12月份向B企业开具了一张普通发票,但没有货物交易,B企业已作账务处理,2007年元月份我公司发现后因原发票无法收回,开具了一份相同金额的红字普通发票予以冲回,并且我公司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没有经过国税局批准,请问我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第二个问题:我公司2007年6月向C企业开具了一张普通发票,后发现开票金额错误,遂开具一张相同内容的红字票予以冲回,后又开具一张金额正确的蓝字票,此时C企业已作账,金额错误的蓝字发票我公司收不回来,开具红字发票的行为未经国税局批准,请问我公司的这一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解答内容: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内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函[2005]125号)中规定:“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处理:(1)销货方发票未入账、购货方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即可;(2)销货方发票已入账、购货方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开票日期除外),红字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入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发票联随红字发票存根联装订,以备核查;(3)购货方发票已入账的,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无碳复写纸或干式复写纸红字发票的表示方法为:阿拉伯数字前加”-“号,大写数字前加”负“字,备注栏中注明”负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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