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税法 > 增值税 > 销售自己适用过的机器设备的纳税问题

销售自己适用过的机器设备的纳税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7 17:31:17 人浏览

导读:

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

  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请问:符合第二条的固定资产销售,怎样开具发票?假如卖出金额为100万元(低于原值),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回复: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

  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废止。

  请按文件规定执行。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