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
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合和
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0年12月2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一、各地征收机关将防伪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和软盘数据移送稽查局时,须同时移送国税明电〔2000〕51号附件1(《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帐》(见附件1)。
二、稽查局须通过协查系统对征收机关移送的软盘数据与专用发票原件进行核对;两者数据一致的,将软盘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同时签收;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征收机关须带回软盘,审核后重新移送。
三、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后,直接电传总局稽查局;同时,对辖区外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的协查,依协查系统推行的范围分别采取以下方法: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协查系统自动生成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未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人工制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附件1 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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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日│发│问│发│ │购货方纳税人│销货方纳税人│软│移│ 签 │备┃
┃ │ │票│题│票│税│ 名称 │ 名称 │盘│送│ 收 │注┃
┃号│期│编│类│金│额│ │ │ │人│ 人 │ ┃
┃ │ │号│型│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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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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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委托协查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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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发│经│纳│纳│发│涉│受│组│ 查处情况 │是│收│收│ ┃
┃序│查│函│办│税│税│出│及│托│织├───┬───┬───┬───┬───┤否│回│到│ ┃
┃号│编│日│人│人│人│发│金│地│协│合计 │查补税│ 罚款 │滞纳金│非法所│移│回│回│备┃
┃ │号│期│ │名│识│票│额│区│查│ │ 款 │ │ │ 得 │送│复│复│ ┃
┃ │ │ │ │称│别│份│ │ │单├─┬─┼─┬─┼─┬─┼─┬─┼─┬─┤司│发│函│ ┃
┃ │ │ │ │ │号│数│ │ │位│应│已│应│已│应│已│应│已│应│已│法│票│日│注┃
┃ │ │ │ │ │ │ │ │ │ │入│入│入│入│入│入│入│入│入│入│ │份│期│ ┃
┃ │ │ │ │ │ │ │ │ │ │库│库│库│库│库│库│库│库│库│库│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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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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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受托协查台帐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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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收│经│纳│纳│收│是│发│ 查处情况 │发│ ┃
┃序│查│函│办│税│税│到│否│出├───┬───┬───┬───┬───┤出│ ┃
┃号│编│日│人│人│人│发│移│回│合计 │查补税│ 罚款 │滞纳金│非法所│回│备┃
┃ │号│期│ │名│识│票│送│复│ │ 款 │ │ │ 得 │复│ ┃
┃ │ │ │ │称│别│份│司│函├─┬─┼─┬─┼─┬─┼─┬─┼─┬─┤发│ ┃
┃ │ │ │ │ │号│数│法│日│应│已│应│已│应│已│应│已│应│已│票│注┃
┃ │ │ │ │ │ │ │机│期│入│入│入│入│入│入│入│入│入│入│份│ ┃
┃ │ │ │ │ │ │ │关│ │库│库│库│库│库│库│库│库│库│库│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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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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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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