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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6 21:18:3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0-12-26【生效日期】2000-12-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合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2000年12月26日发布)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2000-1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合和
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0年12月2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伪税控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专用发票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作用,经研究,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征收机关将防伪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和软盘数据移送稽查局时,须同时移送国税明电〔2000〕51号附件1(《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并填写《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帐》(见附件1)。

 二、稽查局须通过协查系统对征收机关移送的软盘数据与专用发票原件进行核对;两者数据一致的,将软盘数据读入协查系统,同时签收;两者数据不一致的,不予签收,征收机关须带回软盘,审核后重新移送。

 三、稽查局接收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后,直接电传总局稽查局;同时,对辖区外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的协查,依协查系统推行的范围分别采取以下方法:
  (一)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地税务机关同属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按照《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经协查系统传递协查信息或组织协查信息。
  (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地税务机关有一方或双方属尚未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须人工进行协查或组织协查。在委托发出、委托收到,查处终结时,填写《委托协查台帐》(见附件2);在受托收到和受托回复时,填写《受托协查台帐》(见附件3)。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协查系统自动生成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未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依据人工制的《认证系统提供协查案源情况统计》和《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结果统计表》,进行协查动态分析,逐月上报协查分析情况报告。

 附件1     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


            专用发票移送--接收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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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日│发│问│发│ │购货方纳税人│销货方纳税人│软│移│ 签 │备┃
┃ │ │票│题│票│税│  名称  │  名称  │盘│送│ 收 │注┃
┃号│期│编│类│金│额│      │      │ │人│ 人 │ ┃
┃ │ │号│型│额│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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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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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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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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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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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一、发票编号栏填写税务机关对移送--接收发票自行编制的号码。
  二、问题类型栏,可按下列编号只填写号码:1.发票代码认证不符。2.发票号码认证不符。3.开票日期认证不符。4.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5.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6.金额认证不符。7.税额认证不符。8.密文有误。
  三、软盘栏填写读入协查系统成功且与发票原件相符的软件数量。

 附件2          委托协查台帐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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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发│经│纳│纳│发│涉│受│组│        查处情况        │是│收│收│ ┃
┃序│查│函│办│税│税│出│及│托│织├───┬───┬───┬───┬───┤否│回│到│ ┃
┃号│编│日│人│人│人│发│金│地│协│合计 │查补税│ 罚款 │滞纳金│非法所│移│回│回│备┃
┃ │号│期│ │名│识│票│额│区│查│   │ 款 │   │   │ 得 │送│复│复│ ┃
┃ │ │ │ │称│别│份│ │ │单├─┬─┼─┬─┼─┬─┼─┬─┼─┬─┤司│发│函│ ┃
┃ │ │ │ │ │号│数│ │ │位│应│已│应│已│应│已│应│已│应│已│法│票│日│注┃
┃ │ │ │ │ │ │ │ │ │ │入│入│入│入│入│入│入│入│入│入│ │份│期│ ┃
┃ │ │ │ │ │ │ │ │ │ │库│库│库│库│库│库│库│库│库│库│ │数│ │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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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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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委托方台帐分三个环节进行登记:一是发出协查信息时进行登记;二是收到受托方回复信息时进行登记;三是查处终结后进行登记。委托台帐具体内容说明如下:
  1.序号:按照发生时间顺序编制。
  2.协查编号:登记委托协查函上的协查编号。
  3.发函日期:即发出委托协查函的日期。
  4.经办人:发出委托协查的具体办案人员。
  5.纳税人名称: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6.纳税人识别号:委托方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7.发出发票份数:委托协查函后面所附发票清单的发票份数。
  8.涉及金额:涉及发票的金额。
  9.受托地区:委托协查发票涉及的区域。只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
  10.组织协查单位:上级组织协查的税务机关名称。
  11.查处情况:根据受托方协查反馈的情况,进行处理,把查处情况进行登记台帐,具体包括查补税款(应入库、已入库)、罚款(应入库、已入库)、滞纳金(应入库、已入库)、非法所得(应入库、已入库)。
  12.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如果案件移送时,登记“是”,不移送,登记“否”。
  13.收到回复发票份数:受托方协查结束后,向委托方回复所有发票份数。

 附件3          受托协查台帐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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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收│经│纳│纳│收│是│发│        查处情况        │发│ ┃
┃序│查│函│办│税│税│到│否│出├───┬───┬───┬───┬───┤出│ ┃
┃号│编│日│人│人│人│发│移│回│合计 │查补税│ 罚款 │滞纳金│非法所│回│备┃
┃ │号│期│ │名│识│票│送│复│   │ 款 │   │   │ 得 │复│ ┃
┃ │ │ │ │称│别│份│司│函├─┬─┼─┬─┼─┬─┼─┬─┼─┬─┤发│ ┃
┃ │ │ │ │ │号│数│法│日│应│已│应│已│应│已│应│已│应│已│票│注┃
┃ │ │ │ │ │ │ │机│期│入│入│入│入│入│入│入│入│入│入│份│ ┃
┃ │ │ │ │ │ │ │关│ │库│库│库│库│库│库│库│库│库│库│数│ ┃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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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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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受托协查台帐在两个环节进行登记:一是受托方接到委托协查以后登记受托台帐,二是协查结束后,登记受托台帐。
  受托台帐具体内容如下:
  1.序号;
  2.协查编号:登记委托协查函上的协查编号。
  3.收函日期:收到委托协查函的具体时间。
  4.经办人:具体实施协查的人员。
  5.纳税人名称: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6.纳税人识别号:受托方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7.收到发票份数:收到委托协查函后面附的发票数。
  8.发出回复票份数:协查结束后,回复协查结果时,所附发票数。
  9.查处情况:协查结束后,受托方应当将协查结果登记入账。具体内容包括查补税款(应入库、已入库)、罚款数(应入库、已入库)、滞纳金(应入库、已入库)、非法所得(应入库、已入库)。
  10.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如果移送时登记“是”,不移送登记“否”。
  11.发出回复函日期:回复协查结果时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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