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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纳税筹划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6 19:05:21 人浏览

导读:

掌握税法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十分重要。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交换房产,按规定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即双方均以不动产向对方投资,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计算对方的股权比例,则双方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从整个集团的利益看,根本没有损
掌握税法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十分重要。比如两个关联企业之间交换房产,按规定双方都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即双方均以不动产向对方投资,按照不动产的评估价计算对方的股权比例,则双方都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从整个集团的利益看,根本没有损失。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列经济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正确判定。

  1.转让房地产的,属于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房地产出租。出租人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3.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待抵押期满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产权来确定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4.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工业企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在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让,不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

  8.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国家收回或征用,虽然发生了权属的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人,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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