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导读: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当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还缺乏经验,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本着纳入征税范围的资源必须是具有商品属性,即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原则,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了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这样,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资源就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一、矿产品
(一)原油
原油系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页岩等炼制的原油。
(二)天然气
天然气系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
煤炭系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系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系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二、盐
(一)固体盐
固体盐系指用海水、湖水或地下湖水晒制和加工出来成固体颗粒状态的盐。具体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二)液体盐
液体盐俗称卤水,指氯化钠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三、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的征税规定
(一)伴生矿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例如攀枝花钢铁公司所属攀枝花矿山公司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是以铁矿石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其钒钛是作为副产品伴选而出的,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在确定其铁矿石的资源等级高低和相适应税额时,既考虑了铁矿石资源的级差程度情况,也考虑了钒钛作为副产品的附加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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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伴采矿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
例如铜矿山在同一矿区内开采铜矿石原矿时,伴采出铁矿石原矿,则伴采出的铁矿石原矿就称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三)伴选矿
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如攀枝花钢铁公司所属攀枝花矿山公司开采的钒钛磁铁矿,钒、钛便是在选主产品铁的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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