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资源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
导读:
一、难以充分体现调节级差收入的立法宗旨。资源税的立法主旨就是调节自然资源的级差收入,通过征收资源税,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由于现在铁矿石资源税执行的是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资源税单位税额较低、总额较小,与其占有国家铁矿资源所赚取的暴利相比,资源税所能起到的调节作用微不足道。
二、铁矿石资源税税率明显偏低。一是单位税额较少。按照现行铁矿石资源税政策规定,等外入选地下铁矿系按原税额标准的40%征收,实际单位税额仅为2.8元/吨,比石灰石资源税3元/吨还少0.2元/吨,可见铁矿石资源税税率与其他矿产品相比,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二是税收负担率偏低。据测算,目前庐江县3户铁矿开采企业资源税税收平均负担率在1%~2%之间,全国平均水平也只在3%左右,而石灰石开采企业资源税税收负担率为20%,两者相差甚远。
三、矿产品等级划分管理办法缺乏灵活性。资源税实施细则中的主要矿产品等级是1993年公布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评定。由于近几年新开采的铁矿没有及时纳入等级评定范围,且等外矿税负标准较低,势必造成尚未评定资源等级的新开采矿山实际缴纳的资源税相对较少,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同时还无形中剌激了中小矿山的无序发展,不利于有限资源的集约化开采。
四、资源税政策调整滞后于经济发展变化形势。在资源税减免税政策出台之前,等外入选地下铁矿资源税单位税额为7元/吨,铁矿石(含铁精砂)价格一般在200元/吨~300元/吨,资源税实际税收负担率在10%以上。而在目前,铁矿石(含铁精砂)价格上升至每吨700元~800元,翻了一番多,仍执行减按40%征收,等外入选地下铁矿资源税单位税额为2.8元/吨,资源税实际税收负担率仅为1%~3%,明显反映出铁矿石资源税政策调整的滞后性。
五、不利于对铁矿石资源的科学开采和资源产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鉴于目前铁矿企业享受的是减免税政策,铁矿开采业主赚的是超额利润,因此经营者总是千方百计扩大生产,甚至“弃贫采富”、滥开滥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同时,由于资源产地政府实际得到的资源税收入有限,因而缺乏足够的财力用于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资源开采的社会效益难以同步体现。
以下是参考意见:
一、取消铁矿石资源税减免税政策。由于目前铁矿石市场形势变化较快,铁矿企业经济效益普遍看好,过去减征资源税促进铁矿企业发展的使命已经完成,该是减免税政策淡出的时候了。
二、适当提高铁矿石资源税税负标准。按照调节级差收入的资源税立法宗旨,对铁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进行深入研究,重点要研究不同资源之间的税收负担率、不同行业之间的税收负担率、以及不同等级铁矿的税收负担率问题。建议适当调高铁矿石资源税单位税额,适当压缩等外矿与等级矿之间的单位税额差距。
三、改进铁矿资源等级划分管理工作。建议对新开采的铁矿资源等级及时予以评定,明确各等级的具体技术标准(包括铁矿矿床规模、地质特点和矿石品位等),改进等级划分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对新建的铁矿,由省级税收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技术标准,提请省政府及时认定铁矿资源等级,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增强评定铁矿等级的灵活性、及时性和科学性。
四、建立调整铁矿石资源税的长效机制。税收主管部门要定期分析评定铁矿资源等级、分析资源税税负水平,适时重新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确保铁矿开采企业资源税保持相对稳定的税负率,调节铁矿开采企业的级差收入,提高地方政府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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