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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3:20: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关于在帐簿的管理中,账簿和凭证的管理是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规定的呢?主要的一些条件要素是有着哪些详细要求?具体的格式甚至是时间记录也是需要进行完善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探讨。...

  核心内容:关于在帐簿的管理中,账簿和凭证的管理是具有着怎么样的一些规定的呢?主要的一些条件要素是有着哪些详细要求?具体的格式甚至是时间记录也是需要进行完善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与您一起探讨。

  会计账簿简称账簿,是由具有—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一个企业、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

  一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四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五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page]

  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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