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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联运业务如何确定营业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1 11:21:22 人浏览

导读: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

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以上所称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计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的规定,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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