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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汇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1 10:42:01 人浏览

导读: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4号)

  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个人将多余住房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需求,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规定,具体含义是: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仍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你局应按上述政策规定解释,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营业税。

  更多推荐: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

  北京12月9日消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会议认为,去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一些列惠民生、促消费的政策措施,有效激发了城乡居民的消费潜力,促进了家电、汽车、住房、节能环保产品等行业的生产和结构调整,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对我国经济企稳回升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指出,明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仍然很多,为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仍然需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总的原则是,促进消费的政策必须进一步加强,现行政策大部分要继续执行,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和困难群众的消费支持,并且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对一些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其中第七条提到: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

  相关背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去年1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研究确定,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

  会议研究确定,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住房销售。

  在税收政策方面,会议研究确定,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其中,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推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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