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转让技术免交营业税如何办理?
导读:
问:继财税(1999)273号文后又下发财税(2001)36号,具体规定:凡能提供外经贸委及其授权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可直接办理免税手续。请问:1、可否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合同章程》替代上述批准文件?2、如不行、应如何办理该批准文件?
答:财税[2001]36号明确规定: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在办理技术转让免税时,凡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的,可不再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不可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合同章程》替代上述批准文件。企业应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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