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拍卖按转让商誉缴营业税
导读:
据《新华日报》报道,春节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后,与其相关的16个域名分别被注册为“团团.com”、“圆圆.com”等。它们每一个的最低拍卖价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团团圆圆.cn”、“团团圆圆.com”两个最完整的域名更是开出了最低50万元人民币的“天价”。最近,有读者来信咨询,这种域名转让费是否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网络域名是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通俗而言网站地址即为“域名”。域名与商标一样,是内涵了商誉的一种标志,域名之所以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在于域名所蕴含的注册者付出创造性劳动所建立的商誉,从而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这使得域名具有无形财产———商誉的特征。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客户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其内在表现形态是指商誉主体的经营规模、经营对象、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等,而外在表现形态是指通过一些外在表现形态所表现出来的,可以为社会公众所感知的内容,也即商誉的表现形式,如单位名称、网络域名等。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域名原注册者将其所有的注册域名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于受让人,并获取转让费属于转让商誉的纳税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商誉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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