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收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导读:
信息咨询公司从事代理客户公司办ICP备案的业务,在收取的款项中,除小部分为手续费外,大部分是代收后代付给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的ICP备案费。请问:这部分的代收代付备案费能否扣减应税营业额,即只按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营业税中的代理业———“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方按照协议或委托方的要求,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理服务应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是指受托方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付资金,不承担代理业务的经济风险与法律责任,一切由委托方承担。2.受托方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只以收取的手续费作为自己的收入。如果属于这种代理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即你单位仅就从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从你反映情况分析,你单位属于信息咨询公司,虽然接受代理服务,但是如果实际以自己单位名义收取的费用包含了代收的ICP备案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在没有税法规定可以减除代收费用的情况下,你单位还是应该按照收取的全额收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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