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外国企业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导读: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规定: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可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的相关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同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支付的外国企业软件费如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营业税;如属于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定,则不用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
按政府指导价交契税如下:90平方以下契税为1%;90平方~144平方以下契税为1.5%;144平方及以上契税为3%;房子性质为别墅或商业用途的、小区容积率小于2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有:一是惠及范围“再扩大”,能够享受减征政策的乘用车排量限制从1.6升提高到2.0升;二是政策发力“更应时”,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均可享受减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