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成立的某舞蹈协会向会员收取小额会费是否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导读: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8]63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的规定的标准收取的会费属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组织,而且其收取的会费应该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依照社会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的款额。因此,舞蹈协会按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需要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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